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定义)
- 本规定中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附件操作面板:共享出行工具上安装的钥匙控制装置
- 自行车共享系统:在服务运营时间内,通过将共享出行工具进出车位,向会员提供共享出行工具的租赁系统
- 共享出行工具:本公司(在第2条中定义)提供的供共同使用的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 车位:共享出行工具的租赁、归还及存放地点
- 个人会员:与本公司签订第3条规定的自行车共享系统会员合同并使用该系统的个人
- 法人会员:与本公司签订第3条规定的自行车共享系统会员合同的法人,包括株式会社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公法人等,依法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 会员:个人会员与法人会员的统称
- 法人指定用户:法人会员在签订会员合同时,指定为履行该法人业务的个人
- 用户:个人会员及法人指定用户的统称
- 认证卡:会员身份确认及共享出行工具解锁等所需的本公司规定的专用IC卡、交通IC卡、本公司系统注册的移动支付等的统称
- 移动支付:内嵌IC芯片的手机
- 运营事务局:负责共享出行工具及车位的维护管理、会员服务的工作站,该工作站的联系信息将在本公司网站等公开
- 管辖区域:本公司(在第2条中定义)在应用程序等中指定的区域
第二条(规章的适用)
- Clew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本公司运营的共享出行服务CLEW(以下简称“本项目”)中,与希望加入自行车共享系统的个人或法人签订本规定中所述的合同(以下简称“入会合同”),并在入会期间为用户提供共享出行工具租赁服务。对于本规定中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循法律或一般惯例。
- 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时,通过使用应用程序或本公司网站(clew.jp)上定期发布的与本服务相关的条款和其他规则等,这些内容将构成本规定的一部分。如果这些规则与本规定中的条款有冲突,应优先适用本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 本规定适用于会员。法人会员应确保其指定的法人指定用户遵守本规定。无论法人指定用户是否违反本规定,法人会员对所有与自行车共享系统使用相关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无论是作为行为还是不作为。
第二章 入会合同
第三条(入会合同的签订等)
- 希望加入自行车共享系统的个人,应在同意本规定后,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入会合同。如果申请人未成年,则应事先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再进行申请。
- 希望加入自行车共享系统的法人,应在同意本规定后,附上必要的法人指定用户信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入会合同。
- 希望加入自行车共享系统的个人或法人根据前两项的申请,若本公司同意,则入会合同成立。需要说明的是,本公司将会在本公司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不同计划的种类、内容、注意事项等详细信息。如有变更,本公司也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
如果入会希望者(如果是法人,亦包括法人指定用户)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入会合同。
- 身高不足145cm时。
- 当本公司判断身体条件无法安全驾驶共享出行工具时。
- 如果过去的租赁存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
- 如果被认定为属于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如果不同意本规定时。
-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情况。
- 共享出行工具的使用者仅限个人会员或法人指定用户。
第四条(使用条件)
- 在入会合同中,会员应选择本公司指定的计划及支付方式,并签订合同。
- 会员应根据前款所签订的计划及支付方式,支付第五章所规定的费用。
- 车位的设置地点将在本公司指定的网站等公布。
第五条(漫游服务)
- 用户可以在本公司或合作企业(可能成为本公司单独指定的“客户个人信息隐私政策”中所述的共同使用者)提供的与自行车共享系统类似的系统所提供的自行车(以下称为“漫游联动共享出行工具”)及该自行车的租赁、归还、存放地点(以下称为“漫游联动车位”)所在的其他本公司指定区域(以下简称“漫游区域”)使用该服务。但漫游联动共享出行工具仅限在租赁的漫游区域内使用,且只能在该漫游区域的漫游联动车位归还。此外,用户无法在管辖区域内租赁的共享出行工具在漫游区域内使用或归还。如果违反规定,将共享出行工具在漫游区域归还或遗弃,会员将承担包括使用费用、车辆回收及寻找所需费用等一切由本公司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直至归还为止。
- 用户在使用漫游联动车位和漫游联动共享出行工具时,应遵守该漫游区域内自行车共享系统的使用规定。即使会员在入会合同中选择了某个计划,会员仍需根据该漫游区域内的单次会员费用计划(具体费用将在本公司指定网站公布)支付费用,并按照本规定第28条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
- 即使因本条规定的服务无法使用,本公司不对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且不退还无法使用期间的费用。
第六条(注册信息等的变更)
- 会员在申请入会合同时,如果个人信息、所选计划及支付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的批准。
- 如果本公司判断前项所通知的内容明显为虚假,或判断其可能影响服务的执行,本公司可以拒绝该变更,或解除入会合同。
第七条(入会合同的解除)
如果用户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本公司可以在没有任何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服务的使用或解除入会合同。
- 违反本规定或与本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时。
- 在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时。
- 会员如果有任何一次未按时支付第5章所规定的费用或本规定项下的其他款项时。
- 符合第3条第4项的任何一项时。
- 除前项外,如果本公司与会员无法取得联系、认定存在不当使用、入会信息存在错误等,本公司判断继续使用自行车共享系统不适当时。
第八条(本项目的中止)
- 如果由于共享出行工具或自行车共享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或其他原因,本公司判断继续本项目的运营困难时,本公司可以单方面中止本项目。
- 在前项情况下,本公司通过通知会员的方式终止入会合同,会员不再需要支付入会合同结束日期之后的基本费用。
第九条(中途解约)
会员可以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约入会合同。在此情况下,会员应支付解约日期之前的基本费用。
第十条(入会合同的有效期)
入会合同的有效期自入会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包括本项目的后续等效服务)的结束日期为止。但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根据所选择的计划有效期,则优先适用该有效期。
第十一条(本项目的实施期间)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项目的实施期间。实施期间可能会因天气等运营原因而无预告地更改。
第十二条(临时中断·暂停·恢复)
-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本公司可以暂时中断或暂停提供自行车共享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 当需要定期或紧急进行自行车共享系统设施的维护时
- 因自行车共享系统设施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提供全部或部分功能时
- 因自然现象、地区活动或其他原因,本公司判断自行车共享系统的安全提供变得困难时
- 因运营或技术原因,本公司判断自行车共享系统设施需要暂时中断时
- 如果本公司根据前项需要暂时中断或暂停提供自行车共享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本公司应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网站发布公告等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会员。但在紧急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另当别论。中断或暂停的原因解除后,关于自行车共享系统的恢复也同样适用。
- 如果本公司因本条第1项规定的原因暂时中断或暂停提供自行车共享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本公司不对因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中断或暂停期间的费用。
第十三条(ID·密码等的管理)
- 用户应自行负责适当管理在入会合同时本公司发放的ID和密码,以及在共享出行工具租赁时本公司发放的开锁密码。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让第三方使用。
- 除非是本公司的责任导致的情况,本公司对ID、密码、开锁密码的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方使用ID、密码、开锁密码等行为将视为该用户的行为。
- 如果ID、密码、开锁密码被第三方盗用、不正当使用等,或存在该风险,用户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条(认证卡)
- 用户可以使用认证卡代替开锁密码,进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共享出行工具租赁手续。
- 用户应自行承担费用获取具备必要功能的认证卡,并建立必要的使用环境。
- 用户应以善意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使用和保管认证卡,并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 用户使用的认证卡视为该用户自行使用。
- 如果认证卡遗失、被盗、损坏或丢失(以下简称“遗失等”),用户应立即向运营事务局报告。
- 在前项情况下,无论遗失等是否由用户的过错引起,会员应承担认证卡再发行及注册所需的实际费用,并按照第4条中约定的方式,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支付。
第三章 租赁手续及返还手续
第十五条(预约及预约取消等)
- 用户在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需明确预定希望借用的车位和自行车,并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式申请单独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单独合同”)的预约,本公司将在考虑其他预约情况后,在可操作范围内尽量配合该预约。
- 即使用户的预约完成,如果在指定的期间内,第十六条第一项的租赁手续未进行,或无法根据预约条件提供共享出行工具租赁,本公司可以无条件取消该预约。
- 用户对于前项取消预约的情况,不得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六条(共享出行工具的租赁手续等)
- 共享出行工具的租赁手续应在可用共享出行工具的车位进行,用户应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式进行共享出行工具的开锁,本公司将根据该用户提供指定的共享出行工具进行租赁(以下简称“租赁手续”),租赁手续完成后,单独合同成立。
- 由于自行车共享系统的运营、共享出行工具的故障、车位无可用共享出行工具等原因,可能无法进行共享出行工具的租赁。
- 用户对于因前项原因无法使用共享出行工具的情况,不得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包括基本费用的退还、替代交通工具使用费用等的赔偿等)。
第十七条(共享出行工具的返还手续等)
- 共享出行工具的返还手续应在可保管共享出行工具的车位进行,用户应在确保共享出行工具内没有遗留物后,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式,通过附件操作面板发送返还通知并通过应用程序等确认返还(以下简称“返还手续”),返还手续完成后,单独合同终止。
- 用户在返还共享出行工具时,应确认共享出行工具内没有自己的遗留物。本公司对于返还车位等遗留物的处理有自由处置权,并且对于遗留物的丢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由于没有可用的共享出行工具车位等原因,用户未能进行第一项规定的返还手续,用户应将共享出行工具移至另一个可保管的车位进行返还。
- 在前项情况下,如果用户无法移至其他车位等紧急情况下,应与运营事务局联系,并遵循其指示。
- 如果用户没有按照前项联系或不遵循运营事务局的指示,将共享出行工具遗弃在车位外,将被视为返还手续尚未完成。
第十八条(单独合同的解除)
当用户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情况时,本公司可以要求用户返还共享出行工具。
- 在借用时间内,由于共享出行工具无法使用或自行车共享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共享出行工具的租赁。
- 用户在借用时间内违反本规定或与本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的情况。
第四章 自行车事故处理等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
-
在共享出行工具的借用时间内,如果发生与该共享出行工具相关的事故,用户应根据事故的规模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立即将事故情况等通知相关警察部门及运营事务局。
- 就该事故,及时提交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所需的文件或证据。
- 就该事故,若与第三方达成和解或协议,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 除前项规定外,用户应自行负责事故的处理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故障·盗窃等的处理等)
- 用户在借用时间内发现共享出行工具或车位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运营事务局,并按照运营事务局的指示操作。
- 用户在借用时间内发生共享出行工具被盗等情况时,应立即将盗窃情况等通知相关警察部门及运营事务局,并按照运营事务局的指示操作。此外,会员应按照第36条(赔偿责任)规定的金额或本公司指定的金额支付与共享出行工具被盗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电池耗尽时的处理)
用户在借用电动助力自行车等电池驱动的自行车时,如果在借用期间发生该共享出行工具的电池耗尽或即将耗尽的情况,应立即将该电池耗尽的情况通知运营事务局,并按照运营事务局的指示,将共享出行工具返回至最近的车位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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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据成立的单独合同,为在借用期间等提供如下条件下的各种损害保险,并在下列限额内赔偿会员在第36条中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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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遗症 1,000万日元,住院保险金日额 5,000日元,门诊保险金日额 2,500日元。
但住院保险金日额适用于事故发生后180天内,门诊保险金日额适用于事故发生后180天内的门诊治疗,且限度为90天。
※ 仅限在搭乘共享出行工具期间提供保障,且仅限于因急剧且偶然的外部事故造成的伤害。 -
赔偿责任 对人·对物共通赔偿责任保险 最高2亿日元
<附加条款>诉讼应对费用 最高1,000万日元,初期应对费用 最高1,000万日元,受害者治疗费用等 1名最高50万日元(慰问品购买费用3万日元)
※ 仅限在搭乘共享出行工具等期间提供保障。赔偿因使用自行车造成的对第三方生命、身体、财产的损害的法律赔偿责任。
-
死亡·后遗症 1,000万日元,住院保险金日额 5,000日元,门诊保险金日额 2,500日元。
- 超出前项规定的赔偿限额的损害,由会员或用户承担。
- 如果没有向警方及运营事务局报告事故,或者会员或用户违反本规定导致的事故造成的损害,可能无法通过损害保险及本公司的补偿制度获得赔偿,会员应无异议地予以同意。
- 除了前两项规定外,若属于各类损害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事项(即不支付保险金的情况)等,依据保险条款,第一项规定的补偿可能不适用,关于这些损害,会员或用户应自行承担。
本条款列出了各类损害保险的概述,具体细节请参照保险条款。有关合同手续及保险金索赔手续等详细信息,请联系以下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CLEW运营事务局 support@clew.jp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三条(费用)
- 费用是指用户在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会员需向本公司支付的注册手续费、基本费用、延长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 本公司将明确列出每项费用的金额或计算依据,并在本公司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如本公司更改费用表时,将提前1周在本公司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注册手续费)
- 注册手续费是指会员在根据第3条第1项及第2项达成入会合同时支付的合同手续费,及如果希望购买专用IC卡或发行手册等时支付的合同选项费用,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支付的变更手续费,以及在更新入会合同时支付的更新费用。
- 如果入会合同因中途解约、解除或其他原因在合同期内结束,除非因本公司责任导致合同结束,会员无异议同意,不会退还根据前项规定本公司已收取的注册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基本费用)
基本费用是指根据第4条第1项所签订或第2项所重新注册的计划,或根据第6条第1项更改的计划,根据每月、每日、每小时等各计划规定的服务期限所应支付的基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延长费用)
- 延长费用是指当用户超出借用的共享出行工具的初始使用时间,按照各计划规定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需支付的延长费用。
- 延长费用是从前项所定初始使用时间结束时起,直到用户完成第17条所规定的返还手续为止的使用期间内计费。
第二十七条(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注册手续费、基本费用、延长费用以外的,由本公司公布并且会员或法人指定用户希望使用的收费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费用支付)
- 会员应根据服务提供的月份,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日期,按照会员第4条第1项所签订或第2项所重新注册的计划,或根据第6条第1项更改的计划中所变更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支付当月费用的总额。
- 如果本公司无法通过前项方式从会员处收到付款,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支付方式收取付款。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查维修)
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对共享出行工具及车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条(使用前检查)
- 用户每次借用共享出行工具时,应确认刹车是否正常、把手是否歪斜、轮胎气压是否合适、铃声是否响亮、附件操作面板、电池电量等是否处于安全和适当的使用状态。
- 如果用户发现共享出行工具损坏、附件丢失或维修不良,应立即联系运营事务局并停止使用。
- 如果在未联系运营事务局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则视为在借用时共享出行工具没有损坏、附件丢失或维修不良。
第三十一条(管理责任)
- 用户应以善意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使用和保管共享出行工具。
- 前项的管理责任自根据个别合同完成共享出行工具租赁手续时开始,至该自行车完成返还手续时结束。
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
用户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让除用户本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共享出行工具。
- 鲁莽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 无视交通规则使用共享出行工具。
- 在禁止进入的公园等区域或危险地点、不适当的地方使用。
- 进行妨碍行人通行的行为。
- 改装、拆除或更改自行车的结构、装置、附件等。
- 在条例规定的自行车等禁止停放区域、未获得许可的私有地以及妨碍通行的地方停车。
-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强行继续驾驶的行为。
- 将共享出行工具用于各种测试、比赛、牵引或推动等用途。
- 超出共享出行工具原本使用目的,长时间占用共享出行工具(例如为了第二天的使用而将其停放在家中或工作场所,或延长费用产生后连续使用超过24小时等)。
- 对自行车共享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网站进行网页抓取(web scraping)、网页爬虫(web crawler)、网页蜘蛛(web spider)等,无论其名称如何,使用计算机软件技术自动从网站收集信息的行为。
其他任何可能对系统造成过度负荷或影响稳定服务提供的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道路交通法等的违反和自行车放置处理)
- 如果用户在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违反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用户应自行承担包括支付罚款在内的所有责任。
- 如果用户将共享出行工具停放在前条第7项禁止的地点(以下称“放置”),用户应负责自行车的清除、保管等费用,以及返还之前的使用费用等所有本公司产生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赔偿责任)第4项支付本公司约定的违约金。
- 如果本公司收到来自地方政府或警方等关于共享出行工具放置的通知,本公司将联系用户,并要求用户立即将共享出行工具移动到本公司指定的地点,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用户应遵守此要求。
- 如果本公司垫付了第2项中的费用,会员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该费用。
第三十四条(共享出行工具的返还义务)
用户在返还共享出行工具时,除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外,应以借用时的状态返还。如果发现共享出行工具的损坏、附件丢失或盗窃等,由用户责任造成的情况,会员应支付修理、重新采购等恢复原状的所有费用,并根据第36条(赔偿责任)第4项支付本公司约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未返还共享出行工具时的处理)
- 如果用户超过了各计划规定的使用时间而未返还共享出行工具,并且未响应本公司的返还要求,或者由于用户下落不明等情况,本公司判断共享出行工具被逃租,本公司可解除入会合同,并采取刑事告发等法律措施。
- 如果发生前项情况,会员应负责支付返还之前的使用费用、共享出行工具的回收及寻找所需费用,以及本公司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并支付第36条(赔偿责任)第4项规定的违约金。
- 如果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未能在共享自行车系统使用时间过后从用户那里收回共享出行工具,本公司不追究用户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应立即联系运营事务局,并遵从指示。
第三十六条(赔偿责任)
- 会员应根据本规定的条款,若用户因使用共享自行车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应负责赔偿损失。
- 如果本公司代表会员向第三方赔偿了损失,本公司有权向注册用户追索。
- 如果会员因使用本服务而接到其他注册用户、外部服务提供商或其他第三方的投诉或与其发生争议,会员应立即将其内容通知本公司,并在会员的费用和责任下处理该投诉或争议。如果本公司要求,会员应适时地向本公司报告处理过程和结果。如果本服务的使用使得本公司因权利侵害或其他理由向第三方支付款项,会员应根据此要求赔偿本公司支付给该第三方的金额。
-
会员如果进行以下行为,本公司可要求会员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本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本公司判断会员在个人合同期间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应用等,将共享出行工具放置或返还在不可返还的车位之外:
● 在京都市内服务提供区域内(不包括京都市山科区):11,000日元(含税)
● 在其他扩展区域外的回收费用:33,000日元(含税) - 如果本公司判断会员因过失导致共享出行工具损坏或被盗:165,000日元(含税)
-
如果本公司判断会员在个人合同期间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应用等,将共享出行工具放置或返还在不可返还的车位之外:
第七章 免除
第三十七条(免除)
无论理由如何,如果因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或无法使用共享出行工具而导致用户自身受到损害,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用户不得要求本公司赔偿超出本公司作为共享出行工具使用对价从该会员处收到的金额的损害。此外,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损害的范围仅限于用户遭受的正常损害,对于包括失去的利益在内的特殊损害,无论是否能预见,本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客户信息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客户信息的使用)
- 本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会员个人信息(指通过该信息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能够识别会员本人信息的内容)将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客户个人信息隐私政策》及本规定进行处理。
-
本公司可能会向以下第三方提供会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
根据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客户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所规定的事项
〔第三方提供者的范围〕
为实施第22条第1项所规定的赔偿,本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其他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客户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所规定的对象
〔第三方提供者的使用目的〕
根据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客户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所规定的事项
〔个人数据管理的责任人〕
本公司 - 会员个人信息的共同使用也将根据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客户个人信息隐私政策》及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更改)
如果本公司修改了本规定,本公司将在本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布通知。此外,本公司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修改本规定。
第四十条(通知等)
本公司对会员的通知及联系等,将通过本公司注册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或联系的效力自发出时生效,因未能接收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四十一条(延迟损害金)
如果会员未履行本规定、入会合同或个别合同中的金钱债务,本公司有权按年利率14.6%的比例(以一年365天为基准的日计)要求会员支付延迟损害金。.6%の割合(1年を365日とする日割計算による)による遅延損害金を支払うものとします。
第四十二条(管辖法院)
如果因本规定、入会合同或个别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将由京都地方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
第四十三条(消费税)
会员应支付本条款所涉及的金钱债务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联系方式】
本公司(support@clew.jp)